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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对“鲁迅牌”说不
拿“鲁迅”用作商业目的是庸俗化鲁迅还是捍卫鲁迅精神
  经常穿行于沪-杭-甬高速公路的人们在路经绍兴的时候,都会发现道路两侧有关鲁迅字体和鲁迅故居形象的大幅旅游和其他商业广告,直接拿鲁迅作广告宣传。近日,一位正在武汉大学就读美学博士学位的鲁迅研究者吴先生在途经此处时大发感慨,鲁迅故乡人如此开发鲁迅这一名人的商业价值不宜提倡。今天这个时代,最需要的是弘扬鲁迅精神。人们对鲁迅精神到底是什么内涵应该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比如鲁迅对国民性的剖析和批判,鲁迅对文化专制主义的反击等等,如果仅仅拿鲁迅做城市形象,用作商业目的,招徕顾客,与拿鲁迅作啤酒商标、作女性胸罩商标又有什么两样?不可否认,鲁迅牌啤酒可以是令人清凉解渴的,鲁迅牌胸罩可以是“伟大的”,但如此做法必须给予纠正,人们需要的是弘扬鲁迅精神,而不是鲁迅到底值多少钱,怎样拿鲁迅赚更多的商业回报。10月18日,当记者联络这位武汉大学博士时,正逢杭州一位好事者欲到商标事务所咨询,试图将鲁迅注册为服饰商标(包括胸罩),以此验证民心是否为此沸腾,借以反证庸俗化鲁迅不得人心,劝那些从鲁迅名声上赚取利润的单位或个人停止侵犯鲁迅名誉的行为,还原鲁迅清白,捍卫鲁迅精神。据悉,绍兴市众多有关鲁迅先生字体、形象的商业旅游广
告是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公司开发的,目前该公司因未经作者允许使用版画《鲁迅》用作广告画面被告上法庭,作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12万元。
  对于商标申请人能否拿“鲁迅”二字注册为商品或者具体说胸罩的商标,是否有违商标法,笔者采访了浙江裕阳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文守明先生介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鲁迅先生作为一代文豪,用他犀利的笔锋针砭时弊、剖析人性,他高尚的人格和坚强的性格影响了一代青年。在人们心中,鲁迅已经成为一种民族精神,一种时代的象征。如果将鲁迅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若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进行公益性的事业,并对鲁迅文化的传播起到良好的作用,可以获得批准;若是出于商业利益考虑,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有违道德风尚,将对公众的商标意识造成负面影响,不宜批准。
  拿鲁迅用于商业目的,是否容易引起名誉权纠纷呢?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文守明先生介绍:“雁过留声,人过留名。虽然民事权利的存在是以民事主体的存在为依托,死者不享有名誉权,但是作为生者时的名誉权包含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两方面,其名誉权中的社会利益部分应该给予保护,最高法院的解答就是保护死者的该项权利,鲁迅先生的近亲属可以以死者名誉受到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
  “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这是鲁迅精神的真实写照。武汉大学吴博士介绍,作为政府部门,或者企业、个人,都是利益主体,政府经营城市,企业和个人经营自身,都有巨大的利益回报。但是他们如此使用鲁迅名声上蕴涵的商业价值时,其实是在亵渎鲁迅,使鲁迅成为一个庸俗化的品牌,是不宜提倡的,也是应该批判的。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编辑时间:200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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