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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娜”成为中国驰名商标
    昨天了解到,浙江梦娜针织袜业有限公司的“梦娜+MENGNA”中英文组合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这是义乌继“浪莎”、“新光”后拥有的第三个中国驰名商标。与前两者不同的是,“梦娜”走的是司法途经,也就是说,该驰名商标是由法院认定的。
   为何选择司法途径
    在我国,有三个机关享有驰名商标的认定权,它们分别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设立知识产权庭的中级人民法院;驰名商标认定的渠道也有四种,分别为向工商部门申请认定、向商标局申请认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和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
    那么,“梦娜”为何通过法院途径申请驰名商标的认定呢?“这和我们公司去年发生在厦门的一起商标侵权案有关。”浙江梦娜针织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沈春东说,当时厦门有人未经公司允许擅自使用了“梦娜”商标,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梦娜”将对方告上法庭。这时,有人善意提醒“梦娜”,根据2002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据此,“梦娜”主动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认定过程也挺复杂
   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并不比通过其他途径认定来得容易。沈春东说,厦门中院在认定过程中,要他们公司提供的材料很多,且要求出具的必须是原始凭证。“为了准备这些材料,可把我们忙坏了,我们提供的材料堆起来足足有数米之高。”沈春东说。
   厦门中院经过约一年时间的调查,审理查明,“梦娜”1997年经核准拥有并使用“梦娜+MENG NA”中英文组合商标,至今已延续使用近10年。多年来,该公司对“梦娜+MENGNA”中英文组合商标及产品投入了巨额广告宣传费用,使该商标及产品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今年3月,“梦娜”还被指定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袜类产品的独家供应商。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梦娜+MENGNA”中英文组合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与其他认定本质一致
   据了解,法院可以认定驰名商标的规定,这在国际上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我国自该制度实施以来,也有许多企业通过司法途径取得驰名商标。
   沈春东介绍,通过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其本质上与其他途径认定是一致的,具有一样的含义。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角度来说,是对产品或服务的直接认定,从法院角度来说,是通过企业的诉求,通过严密的调查取证,从法律上证明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是驰名的。因此,无论是哪一种认定,都是对一种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法律认可,它们之间没有任何本质区别。
 信息来源:《 金华新闻网 》 编辑时间:200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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