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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申请书中“不法商人”引争议
一份看似普通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却因为内容中提及了“不法商人”、“道德”、“诚信”等字眼,为此,商标申请人认为商标异议申请书的提及者对他进行了人身攻击,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近日,商标申请人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了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下月,该起全国首例商标注册申请人状告商标代理机构案将在丰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缘起】

申请“海丝”商标

起争议

据了解,福建省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泉州市名牌研究会会长林栋梁于2002年9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海丝Haisi”商标,商标局于2003年12月初审公告。泉州市文物管理局、泉州市文物保护研究中心认为,在泉州市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断努力下,“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海丝”已成为全国乃至全世界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文化专用名称,同时,在某种程度上,“海丝”已成为泉州市的文化标志,不应被个人独占注册。外省也有人注册“海丝”商标,并已多次发现“海丝”商标以不同的形式、不同的类别刊登在商标初审公告上,有的甚至已经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为了抑制这种现象,他们委托泉州市丰泽区中信商标事务所对泉州该商标的申请人提出异议。

然而,中信商标事务所的商标代理人苏某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除了对异议的原因加以详细的说明外,外加了某些抢注者为“不法商人”等字眼。泉州“海丝”的商标申请人林栋梁认为已对他构成了人身攻击。

【双方说法】

商标申请人:

人身攻击达7次

林栋梁称,在商标局对商标的初审公告期间,任何人都有权对商标提出异议,然而,中信商标事务所却在异议申请书中称“海丝”商标的注册申请人是不法商人,置道德、诚信于不顾,恶意抢注“海丝”商标,违反诚信的原则。2004年至2005年,商标异议代理人在提交到商标局的7份商标异议申请书上,都对其作出同样的人身攻击。他认为,中信商标事务所的行为是利用代理商标异议申请之机对同行业的人士进行人身攻击。林栋梁称,他长期从事商标代理工作,在福建省商标界有一定的知名度,商标局对他也很熟悉,中信商标事务所的做法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使商标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及有关社会公众对他的社会评价降低,无形之中也造成其客户的流失。

在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及诉讼的请求中,林要求,对方停止对他的名誉权侵权行为,并在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等。

商标异议代理人:

对方自己对号入座

昨日,记者与“海丝”商标异议代理人苏某取得了联系,苏告诉记者,他们是受泉州市文物保护研究中心之委托,依据商标法的有关条款对林栋梁申请并经商标局初审公告的“海丝”商标提出异议。她认为,被异议人林栋梁是属于福建省泉州市所管辖区域内的一名自然人,不可能不了解“海丝”文化品牌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但却置道德、诚信于不顾,抢注“海丝”商标,利用政府和社会各界为此投入巨大财力和物力所享有的信誉和影响力为其获取自身的经济效益,不应被核准注册。

对于商标异议申请书提及“有些不法商人置诚信、道德于不顾,继续大量地注册海丝商标,甚至有些商标代理组织负责人带头抢注……”字眼,苏某称,她没有特指林栋梁本人,只是说“有些不法商人”,是林栋梁自己误解。再说,这份商标异议书只有申请部门看过,也不会对其造成公众影响。当她得知法院已受理此案时,她向记者表示,到时她会及时应诉。

【业内看法】

隐性名誉权纠纷多

昨日,几位看过该商标异议书的业内人士都认为,虽然异议书并没有指名道姓称某个人为“不法商人”,但是在申请书中似乎有特指商标申请人林栋梁的意思。泉州市一家商标律师事务所的林先生称,他们受理商标异议时,在商标异议书中不轻易提及“不法商人、不讲诚信”等字眼,除非掌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商标申请人的不法行为。

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洪律师认为,侵犯名誉权纠纷一般都是在一定公众范围内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根据现在所了解的情况,这起名誉权纠纷有些不同,是商标异议代理人在向商标局提交的商标异议申请书中采用了人身攻击性语言,而被提异议的林栋梁是长期从事商标代理服务工作,商标局及其工作人员对他是熟悉的,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的这些人身攻击性的语言会使商标局及其工作人员对被异议人的人格、品行产生怀疑,将对其今后从事商标代理产生不良的影响。当然,本案中的侵权是否成立有待法院的审理认定。
 信息来源:《海峡都市报 》 编辑时间:200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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