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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力量维护自主创新
数字、品牌、商标、专利、著作权……这些已为人们所熟知的字眼,在一次次法槌的敲击声中,点滴记录了济南中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为维护自主创新利益,优化自主创新环境所成就的辉煌。  自1997年以来,济南中院综合运用诉前禁令、证据保全、诉讼调解、民事制裁、司法建议等措施,打出一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组合拳”,先后审理了“娃哈哈”集团商标侵权纠纷案、“南方黑芝麻糊”专利纠纷案、“脑百金”不正当竞争案、“管家婆”财务软件盗版案、3721网络实名纠纷案、山东省首例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等一批在国内影响重大的知识产权案件,有力保障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了济南维护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  诉前禁令: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数字:目前,向济南中院申请诉前和诉中强制措施的案件已占知识产权案件总收案数的85%以上。2002年以来的4年间,该院已成功地对66起案件,采取了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等临时保护措施,有效制止了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2002年7月,山东铝业公司以山东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其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四种窗扇型材,严重影响其专利产品的正常销售为由,向济南中院提出申请,要求停止其侵权行为、查封库存侵权产品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  依照法规的有关规定,济南中院在48小时内即发出了全省第一例“诉前禁令”——责令被告停止其侵权行为,查封库存被指控侵权产品,并对相关被指控侵权证据进行保全。  针对多数知识产权案件的原告在起诉前或起诉后提出证据保全的要求,济南中院确立了“准确、及时、有效”的六字原则,依法保全相关证据并对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利润进行审核。  济南中院4年发出66起诉前禁令,使几十家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及时固定了侵权证据,制止了侵权行为,有效防止了权利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也为国内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宝贵探索。  用判决认定驰名商标  数字:目前,济南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共有7件,其中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就有3个,它们分别是:将军集团“将军及盾”商标、济南趵突泉酿酒有限公司“趵突泉”商标、山东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九阳”商标。  2005年3月,将军集团济南卷烟厂以济南某包装公司搭便车,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将军商标主要部分相同的图案为由,将该包装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将军商标为驰名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将军烟草集团使用将军商标所生产的卷烟产量大、在国内市场占有率高,该商标的使用时间较长,广告范围也涉及全国各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作为山东省的知名企业,将军商标案从一开始就引起了普遍的关注。社会舆论普遍认为,此案“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花引得百花开。2006年4月20日,以生产小家电而知名的山东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的“九阳”商标,也通过同样的维权手段,被济南中院正式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调解结案:谋求“双赢”   数字:2003年以来,济南中院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撤诉率一直保持在70%左右,其中商标和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调解撤诉率为50%,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调解撤诉率高达90%以上。  为鼓励知识产权法官积极调解结案,济南中院实行了四条措施: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调解机制;提倡充分运用法官释明权,多做解释,说透道理;将调解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体系,对调解能手进行表彰奖励;讲求调解艺术,实现利益“双赢”。  这四条措施堪称济南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在调解结案方面的“真经”。  “重庆小天鹅火锅”是一家以“特色餐饮”为核心,资产上亿元的集团公司,其拥有“子母火锅”外观设计专利、多个“小天鹅”文字和图形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竞争优势。4年前,被告张某未经许可,在济宁市、微山县经营的餐饮业中使用“重庆小天鹅食府”商号,自称“重庆小天鹅姊妹店”,并擅自使用其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以及特有的装潢装饰。为此,原告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  济南中院知识产权庭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的侵权事实成立,但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经营规模,而原告也需要继续开发的新市场。如果能达成和解,不仅能够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还可以避免资源浪费。  原被告双方很快就接受了法官的调解建议,并自愿达成协议:张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万元,正式加盟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此成了“一家人”。  善于找到原被告之间的“利益点”,促成“双赢”,成为济南中院知识产权审判追求法律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一个向导。  法律护农:在田野上放飞希望  数字:2002年以来,济南中院已受理了121起植物新品种案件,占全国法院此类案件总收案数的1/3左右。  济南中院知识产权庭长孙永一介绍,一个植物新品种的诞生,一般要经过多年的培育,甚至几代人的努力,而且需要大量的技术和资金投入,但植物新品种侵权的成本却很低,有的甚至是一粒种子、一棵幼苗就可复制生产。  2002年,在此类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无参考判例以及计算损失无直接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济南中院受理了山东省第一例、全国第二例植物新品种案件。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潍坊某种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3119”玉米杂交种子,侵犯了其“登海9号”玉米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将该公司起诉到济南中院。  济南中院经审理后迅速做出了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产生了连锁效应。省外十余家种子经营商闻讯后相继致电登海公司,表示立即停止对“登海9号”侵权行为,并给予相应经济赔偿。  全省种子市场第一份判决书的诞生,为今后种子企业依法维权起到了示范作用。  如今,济南中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与北京、上海审理重大涉外新型案件、广东审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案件一样,已经逐步成为山东省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知名品牌。
 信息来源:《中国商标在线 》 编辑时间:200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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