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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21金维他”争上法庭
今日上午9时,一场关于“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的商标行政纠纷案件在一中院公开审理。

  庭审现场

  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民生药业特意委派总裁助理出庭参加诉讼。

原告江西巨元医药代理人认为,该公司的“21金维他”的产品分类与民生药业并不具有关联性。而且在商标评议期间,商评委并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存在恶意,民生药业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21金维他”在申请时已驰名。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代理人辩称,民生药业1984年就已经注册使用“21金维他”商标,通过大量的广告宣传在2000年时已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并被浙江省评为驰名商标。两家公司同为医药企业,“21金维他”商标的模仿本身就是一种恶意。商评委认为该委的认定事实清楚,请求法院对该委作出的裁定予以维持。

  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情回放

  江西巨元医药被核准注册“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后,商评委经过评审认定,民生药业享有的“21金维他”商标为驰名商标,而巨元医药的商标已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模仿,故裁定撤销巨元医药的“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巨元医药对此裁定不服,随后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 编辑时间:200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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