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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编辑时间2012-10-22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升我省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和国外专利拥有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年度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不足,资助申请继续受理,资助资金待下一年度发放。
  
第三条 省级资金的资助对象
  
第一专利权人(第一专利申请人)的地址在本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第四条 省级资金的资助范围
  
(一)通过电子申请方式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
  
(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专利国际申请国际阶段。
  
(三)向外国(地区)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且获得授权,其中发明、实用新型专利须事先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并获准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
   
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如果是在同一国家,在先申请已享受专利申请资助的,不再资助其在后申请。
  
第五条 省级资金的资助种类和额度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授权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授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元。
  
(二)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
   
职务申请每件资助5000元;
   
非职务申请每件资助2500元。
   
已获国家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三)外国(地区)授权专利:
   
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0元;
   
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5000元;
   
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
   
每件外国(地区)授权专利资助不超过两个国家(地区)。已获国家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第六条 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请的审批程序
  
(一)应提交的资助申请材料
   
《福建省专利资助申请表》(可从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网站www.fjipo.gov.cn下载),填写规范,签章齐全。
  
申请资助的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的,须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身份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资助申请的,还需提供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专利权人出具的委托书。
   
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资助申请的受理与审批
   
省知识产权局委托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所在设区市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请材料的受理与审批。
  
(三)省级资助资金的发放
   
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由省级资金按以下比例匹配资助:
  
福州、泉州、漳州、莆田按30%匹配资助;
  
三明、南平、龙岩、宁德按50%匹配资助。
   
资助申请人到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办理资助资金领取手续。
   
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每半年向省知识产权局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度决算,逾期转下一个年度办理决算。
    
第七条  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外国(地区)授权专利资助申请的审批程序
  
(一)应提交的资助申请材料
   
《福建省专利资助申请表》(可从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网站www.fjipo.gov.cn下载),填写规范,签章齐全。
   
申请资助的单位须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资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提供其他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的身份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资助申请的,还需提供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资助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
   
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的资助申请,提供《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开具的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获得外国(地区)专利授权的资助申请,提供外国(地区)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官方寄送的发票或明细账单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国际申请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还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
  
(二)资助申请的受理与审批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外国(地区)授权专利资助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批。为方便申请人,省知识产权局按季度集中审批资助申请,审批时间分别为3月、6月、9月、12月的10日之前,超过规定时间即转下个审批时段。
  
(三)资助资金的发放
   
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外国(地区)授权专利由省级资金予以资助。资助申请人按规定时段到省知识产权局代办处办理资助资金发放手续。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为单位的,省知识产权局根据该单位银行账户发放资助资金。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为个人的,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资助资金。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责令其返还所获资助费用,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取消申请人五年内申请资助资格。在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之前申请人已获得资助的,责令其返还所获资助费用,不返还所获资助费用者取消其以后资助申请资格。
   
第十条 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由省知识产权局管理发放,省财政厅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按财政年度向省财政厅报送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度决算报表。   
   
第十二条 加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立合理的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预算。
    
第十三条 除国内授权发明专利、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外国(地区)授权专利外的其他专利,根据第一专利权人(第一专利申请人)的地址,由各设区市设立市级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修订市级专利申请资助政策,按照属地原则积极开展专利申请资助工作。各设区市未出台市级资助政策前,应参照《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08〕96号)规定的资助种类和额度,由市级资金予以资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第一专利权人(第一专利申请人)的地址在本省的台港澳同胞。
   
第十五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为新旧办法衔接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本办法公布日之前申请、授权的专利,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仍按照《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08〕96号)办理资助,并于2012年11月30日前报省知识产权局,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日之后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外国(地区)授权专利属于本办法资助范围。过渡期后《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08〕96号)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和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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