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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国”字头商标审批
  “国酒”、“国烟”、“国鲍”,这些以“国”字头为商标的商品往往容易被消费者视为高品质的象征。然而,国家工商总局前不久发布新规,对以“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将严格限制。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其中规定,对于“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将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但是,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
   对含有“中国”字样的商标申请,申请商标和申请人则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据辽宁省大连市商标事务所相关人员表示,新规定对之前已核准注册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无效。像大连之前有的“国阳”等商标,可以继续使用,而对于新申请的品牌,如果其情况符合事实,经过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也有可能申请到“国”字开头的商标,这还要看具体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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