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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当一个人和他的作品,面对着全中国甚至全世界的使用者,如何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依托集体管理组织解决这个难题,是国际著作权保护实践提供的宝贵经验。根据我国刚刚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50位以上的权利人即可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条例规定,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必需的前提包括:不少于50名权利人发起;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草案等。

根据《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是依法登记备案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经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其主要职能是: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其进行集体管理的范围,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

《条例》明确指出,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什么是著作权集体管理

新华社昨日受权发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这个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这个听上去还有些陌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到底是怎样的组织或概念?它对于我们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有什么意义?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介绍说,著作权法规定了很多权利,有些可以通过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直接交易行使。例如: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签订的出版合同,或者作者与剧团之间签订的戏剧表演合同等。有些则无法通过权利人个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直接交易行使。例如,音乐作品一旦发表,一方面作者无法与全国各地的表演团体、娱乐场所、广播组织等使用人直接交易;另一方面使用人也无法为海量使用的音乐作品去一一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做法是通过建立代表权利人利益的法律中介组织,集中向使用人发放许可,并将收取的使用费按照使用的实际情况分配给各个权利人。这就是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这种制度既可解决权利人无暇行使其权利之忧,又可解决使用人海量使用作品的签约之苦。

著作权集体管理起源于18世纪70年代的法国。此后,欧洲各国以及美国、日本等也相继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作品的范围从最初的文学、音乐领域逐步扩大到美术、摄影、电影、多媒体等。管理的权利也从传统的表演权、复制权扩大到广播权、出租权等。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较晚,发展也较为缓慢。从199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至今,我国现有正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此一家。目前,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和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正在筹备建立,它们将分别从事音乐、音像制品和文字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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