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发文至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如何执行《商标法》第40条第二款的要求,规范服务商标的使用问题,提出了如下意见 :
《商标法》第40条要求: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依照《商标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商标法》第40条的上述规定应适用于服务商标。尽管服务场所具有的无形特征,使得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无法直接在其提供的服务上标明其名称及地址,但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以其他适当方式让消费者了解其名称及地址:如在其服务提供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在其提供服务的工具上标明,在交付消费者的商业文书上标明等,以履行此项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