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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人士解析为何要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接受《中国经济周刊》专访,坦承最高法已经留意到媒体关于司法“认驰”的相关报道,并将在调查研究后出台系列应对措施。
记者:近期出现了一些企业通过刻意制造法律纠纷获取驰名商标的案件,您如何看待这种“异化”现象?

  蒋志培:我认为这个问题要一分为二地看待。一方面,这反映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已经深入人
心,企业越来越重视自己产品的品牌商标等无形资产。这是好事,应该肯定。但另一方面,驰名商标本来是一个严肃的法律概念,现在却被“异化”成了一种“荣誉称号”。

  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而是一个严肃的法律概念。商标是否驰名,是一个动态的事实,即使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对权利人来说,也并非一劳永逸。如果一味追求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而忽略对商品品质的不断创造和精心维护,甚至将驰名商标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就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本意,也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记者:近期有文章认为,司法“认驰”已成为“企业超越权利保护范围,滥用诉讼权利,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甚至有学者对司法“认驰”提出了质疑,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蒋志培:不能因为出现了个别错误认定,就全盘否定司法“认驰”。如果那样的话,实际上是剥夺了权利人获取合法救济的途径,同时也割裂了法院的审判权,是干预司法独立。

  司法“认驰”是符合国际通行惯例的。目前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中,“认驰”没有通过行政方式的,都是司法机关在个案审理中,由法官进行司法认定的。即假如拥有某个商标的权利人认为其商标受到侵害,起诉到法院,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判定该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是否侵权。但是这种认定是个案性质的,仅对这个案件有效。政府行政部门不会参与此事。

  记者:那么您认为该如何解决“认驰”被异化的问题?

  蒋志培:这个复杂的问题不是单靠法院就能解决的。我个人认为应该采取综合治理的手段:

  第一、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不允许企业在广告和宣传中片面突出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企业热衷于获取驰名商标,重要原因是把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的卖点,获取经济利益。这样做如同釜底抽薪。

  第二、地方政府在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时不要片面化,比如不要再重金鼓励企业获取驰名商标。

  第三、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也是对驰名商标的个案具体行政保护。即使公告时,也要淡化行政色彩,尽量避免驰名商标认定的“神圣”化和“异化”。

  第四、通过舆论宣传,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意识;另一方面让公众了解驰名商标的标准,培养正确的消费观念。

  记者:人民法院会出台哪些具体应对措施?

  蒋志培:我们准备采取综合手段,加大保护驰名商标的力度。

  第一、人民法院要提供更为便利有效的救济途径,比如立案要迅捷,审判要严格依法,依照程序进行。

  第二、2006年11月,最高法出台了《驰名商标备案制度》,对于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取驰名商标认定,经最高法核查属实的,将依法审判监督,甚至撤销原判决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再加上原有的民事诉讼上诉程序等,都可以起到事后监督纠错的作用。

  第三、宣传典型案例,让公众了解驰名商标的标准,同时树立正确的观念。(许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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