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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
   2006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公布了新认定的62件“中国驰名商标”,9月,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名牌”发布的6号公告,评价出556个产品为2006年中国名牌产品(与此同时,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表彰2004年中国名牌生产企业的决定》,上述556个产品涉及532家企业)。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内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也纷至踏来,一时让人眼花缭乱。在消费者心目中“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都属于品牌,是证明和宣传企业的产品标志,对消费起着明显的导向作用。那么“中国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是什么关系呢?消费者购买商品应认准“中国驰名商标”还是认准“中国名牌”呢?有比较才有鉴别,我们不妨从二者的内涵、合法性、社会效应等方面来比较。

   一,中国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的内涵比较

   中国驰名商标又称“周知商标”或“知名商标”。是指经过一段时间使用,在相关领域消费者中具有较高信誉,市场竞争力很强的商标。而中国名牌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从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名牌的评价过程来看,中国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的区别在于:

   (一)认定的主体不同。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总局,具体承办机构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另据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案件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但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而我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应为国家工商总局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而中国品牌的评价机构是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国家质监总局监督和管理,而“名推委”是非常设机构,其秘书处设在国家质监总局质量管理司,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负责“名推委”的日常工作。

   (二)产生的范围不同。中国驰名商标的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既可以是生产者,也可以是开发者,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提供服务者,而“中国名牌”的申请认定人仅限于生产企业,而且必须是其产品被“名推委”列入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的企业,假若某企业的产品未被列评价目录就不可能被评价为中国名牌产品。

   (三)有效期不同。驰名商标没有有效期,保留历史时间越久,证明其实力越强,含金量越高,许多商标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已经存在25-50年,甚至更长,成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国名牌的有效期为三年。

   (四)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中国名牌评价的标准不同。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序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而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之规定,

   中国名牌应具备的条件是: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3、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4、企业具有先进可*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5、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6、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7、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8、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也就是说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与消费市场紧扣,而中国名牌的条件侧重于生产规模和技术条件,而且许多条件本身也是评比结果。

   (五)保护政策不同。


   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政策是:被动保护、个案认定。具体体现在:1、对抗恶意抢注,即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由国家工商总局驳回其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五年时间限制。2、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即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暗示该商品与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制止。3、防止其它公司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即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撤销。4、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5、在立案调查假冒驰名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此外,驰名商标还可以获得国际间相互保护。例如上海有家未经奔驰公司授权的“奔驰汽车维修公司”院内停放的大部分是奔驰汽车,在公司招牌、汽车维修合约上也使用“奔驰”商标,足以产生混淆,工商部门则依法撤销了该企业名称;同时我国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国外也得到相应的保护,如“森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在澳大利亚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抢注问题得到解决;“凤凰”被人定驰名商标后,美国、印尼的抢注商标依法转让给了该公司。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限于国内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包括在国外注册、中国使用的驰名商标,只是后者的保护范围限于类似商品和服务。


   而对中国名牌的保护是主动评价,成批保护。

   被评价为“中国名牌”的产品,按照《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享有以下保护:1、在有效期内可以免予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2、在有效期内对符合出口免检条件的依法予以优先免检;3、在有效期内,被自动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中重点保护名优产品的范围。可见,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政策是为避免或减少消费误认,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中国名牌的保护政策是为了避免或减少质量监督环节,为产品进入消费市场打开“绿灯”。


   (六)国际效力不同。


   驰名商标是国内产品的“出国护照”,是唯一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国际法律保护的标志,《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trips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中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均有明确规定;而截止目前,除中国外,其他任何国家尚无政府授权评选国家名牌产品的机构,也就是说目前中国评价的“中国名牌”是得不到世界认同的,更不可能演变为“世界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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