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地理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我国的地理标志实例有:安溪铁观音、柘荣太子参、平和溪蜜柚、福鼎槟榔芋等。
在中国注册并获得保护的美国地理标志实例有:第1163955、1163956、1163957号图形商标(佛罗里达柑橘)。
2.地理标志是否可以通过《商标法》获得保护?
可以通过《商标法》获得保护。其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前款所称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而非该地理标志的全称。
3.申请证明商标注册地理标志的主体必须具备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吗?
必须具备监督能力。《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4.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是否需要有关部门审批?
需要有关部门审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5.申请书件应当说明哪些内容?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一)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6.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与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有什么关系?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无需与该地区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7.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有哪些内容?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二)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三)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四)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五)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8.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二)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三)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四)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五)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六)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9.哪些主体可以使用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10.哪些主体可以使用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11.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履行何种法律手续?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12.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履行何种法律手续?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1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转让的,法律对受让人及权利继受人的主体资格是否有特殊要求?
法律对主体资格有特殊要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发生移转的,权利继受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1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将可能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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